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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维修业务指南(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

保税维修业务指南(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

  • 分类: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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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3-09-11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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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保税维修货物原则上应直接从境外进(出)口,经主管海关同意,企业可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口。

保税维修业务指南(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

【概要描述】保税维修货物原则上应直接从境外进(出)口,经主管海关同意,企业可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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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保税维修

依据《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3号)第一条,保税维修是企业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或运输工具从境外运入境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的业务。

保税维修货物原则上应直接从境外进(出)口,经主管海关同意,企业可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口。

二、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满足的条件

01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不为失信企业。

02应当具备开展该项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对已维修货物、待维修货物、无法维修货物、维修用料件、维修过程中替换下来的旧件或坏件、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等进行专门管理。

03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对维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并按照海关要求进行申报。

04符合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条件。

三、企业可以开展哪些保税维修业务

01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和部门规章允许的。

02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开展的。

四、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提交的材料

01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情况说明。

02企业对外签订的维修合同。

03品牌所有人或代理人对维修业务的授权文件。

04属于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个案批准同意开展的保税维修项目,应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五、海关对保税维修的监管

01海关为符合条件的保税维修企业设立保税维修专用账(手)册,建立包含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无法维修货物等信息的电子底账。采用保税方式进口维修用料件的,保税维修专用账(手)册还应包含维修用料件电子底账。专用账(手)册备案商品不纳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管理。

02保税维修账(手)册核销周期按海关实际监管需要并结合企业生产实际确定,最长不超过1年;开展飞机、船舶等大型装备制造业的保税维修企业,经主管海关确认,可参照合同实际有效期确定账(手)册核销周期。

03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原则上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并如实申报该核销期内维修替换下的旧件、坏件信息(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

以保税方式进口维修用料件的企业,还应如实申报维修中使用保税料件产生的边角料信息(包括品名、规则型号、数量等)。

04主管海关对开展保税维修的企业实施抽批监督管理或随机审查,对保税维修的进、出、转、存、耗用数据开展风险分析,结合企业盘点开展下厂核查。

六、保税维修的货物通关

01保税维修货物进出口申报时,备案料件“货物品名(待修复)”、备案成品“货物品名(已修复)”和“货物品名(无法修复)”按“保税维修(1371)”监管方式申报。

02采用保税方式进口的“维修用料件”按对应的“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监管方式申报,复运出境的按对应的“进料料件复出”或“来料料件复出”监管方式申报,需结转使用的,按对应的“进料余料结转”或“来料余料结转”监管方式申报。

03维修替换下的旧件、坏件、维修产生的边角料按实际报验状态采用“进料边角料复出”或“来料边角料复出”监管方式,统一按对应备案料件的项号复运出境;无法对应备案料件项号或采用非保税方式进口“维修用料件”的,统一按对应备案待维修货物的项号填报复运出境。

04保税维修业务的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无法修复货物、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替换下的坏件、旧件,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不得内销,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相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属于固体废物的,按照相关要求交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

05通过保税方式进口的维修用料件余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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