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东朗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现在的位置:
首页
>
>
>
港澳CEPA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清单

港澳CEPA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清单

  • 分类:政策法规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05-16 14:00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办理港澳CEPA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货物海关申报手续。

港澳CEPA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清单

【概要描述】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办理港澳CEPA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货物海关申报手续。

  • 分类:政策法规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05-16 14:00
  • 访问量:0
详情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9号

(关于公布港澳CEPA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清单的公告)

 

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公布的202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修订目录,内地已分别与香港、澳门就《〈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以下简称“港澳CEPA货物贸易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产品名称及编码由2017年版《协调制度》向2022年版转换达成一致。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和第214号附件第三条规定,现将转版后的港澳CEPA货物贸易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见附件1、2)予以公布。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办理港澳CEPA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货物海关申报手续。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证机构按照本公告附件中列明的原产地标准申领、签发港澳CEPA原产地证书。

 

本公告自2022年5月16日起实施。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7号、2020年第76号和第132号、2021年第42号和第102号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附件附1和第214号附件附1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

2.《〈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

 

海关总署

2022年5月13日

(扫一扫查看附件)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版权所有©江苏亚东朗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苏ICP备11059185号  网站建设:新网

在线客服
客服热线
400-928-9256 400-928-9256
服务时间:
8:30 - 17:30
客服组:
在线客服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