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设中山市中山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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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中山市中山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21年第154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中山市中山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中药(含中药材)、化学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中山市中山港口岸进口。
二、增加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承担中山港口岸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
三、广东省药品检验所为中山市中山港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开始承担中山市中山港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24日
附件1
广东省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
广东省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地 址 |
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48号 |
邮 编 |
528400 |
电 话 |
0760-88166036 |
传 真 |
0760-88166036 |
联系人 |
孙逸湘 |
附件2
广东省药品检验所联系方式
广东省药品检验所 |
|
地 址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萝岗科学城神舟路766号 |
邮 编 |
510663 |
电 话 |
020-81900826 |
传 真 |
020-81885501 |
联系人 |
张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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