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海关明确进口机动车检验有关事宜
上海海关明确进口机动车检验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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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关于明确进口机动车检验有关事宜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海关对于进口机动车采信检验机构检验结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海关不以任何形式指定机动车检验机构。进口机动车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自由选择并委托具备机动车检验能力的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结果。企业通过两段准入“附条件提离”模式离开监管区的进口汽车,需说明车辆流向和仓储地点。
具备机动车检验能力的检验机构是指: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具备完成机动车安全技术、环保排放相关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项目的工作能力的。满足进口机动车通关要求,针对进口车商品特点配备相应存放区域,通过专线由专人实施检验检测,能合理安排产能确保检验检测效率的。配备视频等多媒体监控,能对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进行追溯调查的。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要求。
二、上海海关在检验过程中,可采信进口机动车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的、由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收取相关费用。
三、机动车检验机构如存在工作质量问题或有违公正独立行为的,进口机动车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如存在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弄虚作假不正当行为的,海关经调查核实,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咨询电话:021-60157149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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