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详情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1号
(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对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11日
上一个:
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得加贴标签
下一个:
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上一个:
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得加贴标签
下一个:
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版权所有©江苏亚东朗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苏ICP备11059185号 网站建设: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