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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升法律资讯“加油站”第二十期

朗升法律资讯“加油站”第二十期

  • 分类:行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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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9-30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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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提要】 

海运途中意外频发,货物安全岌岌可危。承运方挺身而出,垫付巨款保平安,货主方将如何应对? 

【基本案情】

原告:QY公司

被告:JY公司 

2021年3月,JY公司有一批重要的货物急需运往英国的亚马逊仓库。这批货物共有 30 箱,承载着JY公司的期望与信任,他们选择了经验丰富的QY公司作为这次运输的合作伙伴。QY公司将这批货物与其他货物一起装入编号为 EGHU9152136 的集装箱中,交由长荣公司负责海运。3月8日,这个满载着希望的集装箱被稳稳地装载上了名为“长赐” 轮的货船,踏上了前往英国的旅程。然而,就在“长赐”轮即将穿越苏伊士运河的关键时刻,一场突如其来的意外打破了原本的平静。3月23日,“长赐”轮在苏伊士运河河口南端6 海里处意外触底搁浅, 整个船队陷入了停滞状态。 

4月9日, QY公司收到了两份文件,文件显示,“长赐”轮搁浅事件已由船东宣布共同海损,并委托海损理算人收集共同海损担保。7月13日,海损理算人官方网站发布文件,要求未投保货物支付货物价值25%的共同海损保证金。

随着时间的推移,该船于8月3日抵达了英国萨福克费利克斯托港。涉案的集装箱被从船上卸下。为了确保货物的安全与顺利放行,QY公司向共同海损理算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了4764.27美元的同海损保证金,以确保包括JY公司货物在内的所有货物能够顺利放行。 

【诉讼请求】

QY公司请求JY公司按照双方约定,支付运费、共同海损保证金等相关费用共计五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加煜公司作为涉案货物的所有权人即货主,系共同海损的受益方及分摊方,应当根据共同海损理算人的要求提供共同海损保证金。为了该批货物不被船公司留置并顺利提取至英国海外仓,琪悦公司为加煜公司垫付了该批货物的共同海损保证金。由于共同海损保证金的金额及计算方法均已由共同海损理算人在公开的网站上发布,且琪悦公司已根据要求将该笔保证金支付给了共同海损理算人的指定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一条规定,琪悦公司有权请求加煜公司支付其代为垫付的共同海损保证金及其利息。遂判决:被告加煜公司向原告琪悦公司支付海运运杂费 5 万余元及利息。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涉及“长赐”轮共同海损保证金的案件,广州海事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国际航运惯例,明确了共同海损保证金的性质及负担主体,将货运代理企业代垫的共同海损保证金列入可以追偿的必要费用范围。该案审理合理平衡了货运代理企业与委托人的利益,促进了国际物流供应链的稳定运行,维护了航运市场秩序, 符合国际通行规则,有利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来源 :中国海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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