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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试点实施出入境特殊物品联合监管机制

苏州试点实施出入境特殊物品联合监管机制

  • 分类: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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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4-07-03 14:37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苏州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苏州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工作,建立市、区两级出入境特殊物品联合监管机制,实行多部门联合监管。

苏州试点实施出入境特殊物品联合监管机制

【概要描述】苏州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苏州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工作,建立市、区两级出入境特殊物品联合监管机制,实行多部门联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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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关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试点开展出入境特殊物品联合监管机制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四五”生物经济发展规划》《“十四五”医药工业发展规划》及《海关总署 江苏省人民政府合作备忘录》,优化出入境特殊物品全流程监管工作,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完善监管模式,支持苏州地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全力打造国际一流生物医药产业高地,南京海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苏州市试点实施出入境特殊物品联合监管机制(以下简称“联合监管机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苏州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苏州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工作,建立市、区两级出入境特殊物品联合监管机制,实行多部门联合监管。联合监管机制成员单位包括科学技术、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商务、公安、海关及相关部门,由市、区两级商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监管。

二、联合监管机制评估申请单位的信用资质、生物安全自控能力,将诚信优质单位纳入试点范围;对试点单位拟出入境特殊物品的研发、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废弃物处置等环节风险控制及合理使用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出具相应生物安全控制能力的意见。

三、南京海关凭联合监管机制综合评估意见,优化审批流程,加快办理审批手续。试点范围外的单位,仍按现行审批流程办理出入境审批。

四、联合监管机制各成员单位对海关放行特殊物品依照监管职责,落实各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同时加强对试点单位特殊物品相关事项事中事后的监管。

五、联合监管机制对试点单位建立评价工作机制,定期对参与试点的单位和物品进行风险评估,列出评估单位清单和物品清单;对信用下降、内控下降、不符合试点要求的单位,经联合监管机制评定后停止试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22年第2号》(南京海关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试点开展入境特殊物品联合监管机制的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南京海关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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