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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升法律资讯“加油站”第十期

朗升法律资讯“加油站”第十期

  • 分类:朗升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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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3-10-31 13:20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委托人与货代签署框架协议,对业务范围、操作流程、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约定,之后针对具体业务发送托书,货代企业接受委托后交付相关单据,后续进行结算。

朗升法律资讯“加油站”第十期

【概要描述】委托人与货代签署框架协议,对业务范围、操作流程、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约定,之后针对具体业务发送托书,货代企业接受委托后交付相关单据,后续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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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企业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与委托人的委托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前言】

通常情况下,关于委托关系比较完备的情况是:委托人与货代签署框架协议,对业务范围、操作流程、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约定,之后针对具体业务发送托书,货代企业接受委托后交付相关单据,后续进行结算。实践中,很多业务并没有上述这些完备的业务资料,尤其是一些个人委托方,通过QQ 方式与货代企业进行业务对接,也可能会提供一些公司信息,但由于缺少其他资料的佐证,最终由于无法准确识别委托人信息,导致诉讼困难。

【案情】

2019年6月至2019 年10月期间,原告XD物流受案外人陈某某委托运输相关货物,并代垫了码头费等相关费用,其中部分货物货主为被告LHYJ。 

2019 年9月21日,案外人郭某某向XD物流支付18168 元。

2019 年6 月28 日至9 月19 日期间,被告LHYJ法定代表人陆续向郭某某支付款项共计514513.2 元,但XD物流仍有部分货代费用一直未收回。 

后XD物流起诉至法院,要求LHYJ公司支付欠付的货代费用。被告LHYJ在诉讼中主张某某并非其员工,其与XD物流并无合同关系。

【法院判决】

1、 行为人陈某某并非被告公司员工,原被告之间从未签订过书面合同,被告从未通过任何方式与原告进行业务接洽、对账,或向原告支付相关费用,尽管被告法定代表人曾向案外人郭某某支付相关款项,而郭某某也曾向原告支付费用,但仅凭上述联系,不足以证明被告系通过案外人向原告付款。 

2、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原告未能证明其存在合理的理由相信案外人具有代理权,即案外人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最终,法院以双方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为由,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由于缺少与委托方的合同等资料,导致货运企业无法证明被告与自身委托关系,最终败诉的案例并不少。

原告XD物流认为其委托人是被告LHYJ,或认为行为人陈某某是代表被告,原因可能包括:

(1)陈某某在委托时声称自身代表被告;

(2)陈某某委托的部分货物是被告的,或者说是要求将被告作为提单上的托运人;

(3)陈某某提供了被告法定代表人支付给郭某某的付款凭证,且郭某某曾向原告支付部分款项。 

【建议】

1、企业无论大小,都应当有基本的客户及合同管理制度。对于缺少书面合同等业务资料的委托业务,要在业务初期明确实际的委托人,该确认需要委托方的确认资料,而不是仅仅来源于某个自然人的陈述。只有识别了具体的客户,才能按照客户管理制度要求,确定相应的账期和账额,从而规避风险。

2、在货代业务中,有很多的资料是通过QQ 传输的,而在很多很多诉讼中,对于表见代理是指《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QQ 号是否代表某个人或某一方往往会成为争议焦点,因此,对于类似于QQ、微信、 电话、邮箱等个人使用的信息,可以尽早的确认其使用人员以及和委托方的关系,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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