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资讯“加油站”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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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港丰案
【案件回顾】
2013年6月,张家港港丰公司承运巴蒂尼奥公司委托我司的货物变频柜9件,文件1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货物受损。
事故发生后,张家港港丰向我司出具了“车辆事故通知函”、“承诺函”等书面材料,并向我司承诺,愿意全力配合各方的调查、取证工作,同时也愿意承担由此事给我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015年6月,承保该批货物的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对 损失进行了赔偿,金额为:426653.3元。赔付后随即向我司提出了代位求偿之诉,我司赔偿后按律向实际承运人张家港港丰进行追偿。
【双方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与原告存在运输合同关系?
【证据提交】
我司提交的证据:
一、判决书,证明目的:确定了货损以及赔偿的事实。
二、《内陆运输协议》,证明双方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运输合同关系。
三、车辆事故通知函,证明事放车辆以及货损的事实。
四、承诺函,证明被告愿意进行赔偿。
五、道路交通认定书,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以及形成的原因。
【证据提交】
被告提交的证据:
张家港市公安局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被告经公安局审批刻制的公章是编码是3205820351233的公章。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 本案的双方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与原告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加盖的印章均不是被告备案的公章,故无法确认原被告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这一事实。基于双方并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也不能成立,故原告的诉求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被告法定代表人任衍国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应由原告向有关部门进行控告,不在本案所审理的范畴内。
【案件思考】
供应商的选择太过随意,运输资质、运输能力没有考察,盲目的委托运输。
没有督促供应商购买相应的保险,风险意识淡薄。
印章的真伪判能力较差,发现疑问没有核实寻问。出现异常后所提交的“资料”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拍照留存。
没有微信、QQ、电子邮件相关业务的资料和书面资料相对应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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