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升法律资讯“加油站”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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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委托书不具有直接证明委托合同关系成立的效力
【前言】
货运代理业务中,货主往往会向货代交付“空白报关委托书”,委托书上由货主 在委托人处加盖公章,受托人处空白。货代接收委托书后,一般会转交报关企业办理报关业务,报关单位会在受托人处加盖其公章。这种情况下,货主与报关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委托关系呢?
【摘要】
2006 年3 月13 日,案外人 A 公司委托被告 B 公司办理一批货物进口报关事项,B 公司于同日向上海浦江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于3 月21 日向海关缴纳保证金146019.47 元。2006 年8 月7 日,海关开具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金额分别为3330.84 元及6403.79 元,后 B 公司办理退保证金手续,实际收到退款136284.84 元。2006 年9 月1 日,B 公司将面值136284.84 元的支票交付陈莲,同月5 日支票兑现,收款人为 A 公司。涉案货物进口报关单载明经营和收货单位为原告 C 公司,进口及申报期日均为 2006 年3 月13 日,申报单位为 B 公司;涉案货物的代理报关委托书记载委托方 C 公司、受托方 B 公司。此外,C 公司提供一张银行汇票,收款人为上海浦江海关,出票金额为 146019.47 元(与B公司向海关缴纳的保证金金额相同),申请人为苏州通泰公司,备注保证金。原告 C 公司据此主张与被告 B 公司之间存在货运代理委托合同关系并要求 B 公司返还保证金146019.47 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C 公司以海关报关单和代理报关委托书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货运代理委托合同关系,但在庭审中 C 公司对如何委托 B 公司,具体委托的事项,相关单证的传递以及代理费用的约定等都无法作出答复,也未提交任何书面的证据予以佐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的规定,代理报关企业在报关时,必须向海关出示委托人的报关委托书,该委托书实际上是委托人应海关的要求向海关提交的文件,仅是一种进出口货物必须要出具的单证,并非货运委托书, 不具有直接证明委托关系的效力。相反,B 公司却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涉案业务是由 A 公司委托办理的。此外,根据 C 公司提供的涉案保证金的银行汇票,记载的申请人为苏州通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C 公司也无其它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其与苏州通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有委托付款关系以及相关资金的划拨情况,故对 C 公司主张该保证金是由其向 B 公司支付或委托 B 公司支付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法院对 C 公司所主张的双方之间存在货运代理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并要求 B 公司返还保证金人民币146,019.47 元的诉讼主张不予采纳。遂判决:对 C 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原告 C 公司向上海高院提出上诉,后被驳回上诉。
【案例分析及建议】
1、盖有委托人公章的空白报关委托书应视为委托人应海关的要求向海关提交的文件,不应视为民事法律意义上的空白委托书或空白授权,不能单独证明当事人之间就报关事项成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2、此外,本案也可以从行为人与单证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下,货运代理人与代理人还是单证权利人成立货运代理委托合同关系角度分析。本案中,站在被告 B 公司的角度,行为人为与其直接对接报关业务、结算保证金的 A 公司,单证权利人为被记载为委托人、进口经营单位的 C 公司,在行为人与单证权利人不一致情况下, 如何界定委托合同关系?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上海高院也是认为应当将行为人认定为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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