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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试点实施入境特殊物品联合监管机制

苏州工业园区试点实施入境特殊物品联合监管机制

  • 分类: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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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12-30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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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南京海关凭联合监管机制综合评估意见,优化审批流程,加快办理审批手续。试点范围外的单位,仍按现行审批流程办理入境审批。

苏州工业园区试点实施入境特殊物品联合监管机制

【概要描述】南京海关凭联合监管机制综合评估意见,优化审批流程,加快办理审批手续。试点范围外的单位,仍按现行审批流程办理入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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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关公告2022年第2号

(南京海关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试点开展入境特殊物品联合监管机制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21〕59号),优化入境特殊物品全流程监管工作,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完善监管模式,支持苏州地区生物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全力打造国际一流生物医药产业高地,南京海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试点实施入境特殊物品联合监管机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园区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区内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工作,在区内试点建立入境特殊物品联合监管机制(以下简称“联合监管机制”),实行多部门联合监管。

二、联合监管机制成员单位包括园区科技创新委员会、规划建设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会事业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园区公安分局和园区海关等单位,由园区商务局牵头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监管。

三、联合监管机制评估申请单位的信用资质、生物安全自控能力,将诚信优质单位纳入试点范围;对试点单位拟入境特殊物品的研发、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废弃物处置等环节风险控制及合理使用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出具相应生物安全控制能力的意见。

四、南京海关凭联合监管机制综合评估意见,优化审批流程,加快办理审批手续。试点范围外的单位,仍按现行审批流程办理入境审批。

五、联合监管机制各成员单位对海关放行特殊物品依照监管职责,落实各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同时加强对试点单位特殊物品相关事项事中事后的监管。

六、联合监管机制对试点单位建立评价工作机制,定期对参与试点的单位和物品进行风险评估,列出评估单位清单和物品清单;对信用下降、内控下降、不符合试点要求的单位,经联合监管机制评定后停止试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南京海关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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